二、宗族与乡社
即使没有绅士阶层的有意抵制,单一的保甲制度也不能渗透到农耕时代的乡村社会中。在自然经济条件下,中国乡村社会呈现着高度分散居聚和闭守隔绝的状况。许多地区乡村的自然单位甚小,根本无法按照十进制的保甲系统统一地“整合”起来。如乡宁县,“统计合境多至千村,而百家之聚,十无一二,数十家之聚,十无五六,或十数家,或数家,竟有一二家为一村者。”①在临县,民户与村庄之比竟为4:1,“……按籍而稽仅得三万四千二百三十三户,每户丁壮不过一人,而村庄已占一千一百九十九。若不问丁户,而但言村落,鲜有不惊为繁剧者。盖山僻之区,业农为本,凡有可耕之地,随在营窟而居,以便耕凿而谋衣食,故所谓十家村者实居多数,通邑足百户者,除城而外,不过数村而已”②。因此,在大多数地区,数百户以上的大村,或百数户的中村所占比例甚小。
面对“散居之户不成村镇者,难以历举”④的现实,清王朝一意推行的保甲制度在高度分散的乡村社会中,事实上很难步调一致地贯彻下去。这不能不导致保甲制度在一些地区类同虚设,“甚至户绝则本甲受其困,甲绝则本里被其殃”⑤。因此,甲村不合,人村分离的情况多有存在。如雄县,“今则生齿日繁,迁徙靡定,往往一村而分隶数社,且有社甲系本境,而其人久徙他境者”①。再如邯郸,“近乃有社名在东而地在西者,社名在北而地在南者,由是窜社跳甲弊端以起,非立法之意矣”②。